被征收人如何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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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如何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如何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是核心问题,而补偿金额的确定直接依赖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款赋予了被征收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是保障征收补偿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本文将从条文解读、实务操作和权利保障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条文解读: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为原则

《条例》第二十条确立了评估机构选定的基本规则: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意味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意愿的尊重,有助于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值得注意的是,协商选定并非无限期协商,各地通常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协商期限(如10日或15日),逾期未达成一致则转入其他方式。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多数决定是指由被征收人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评估机构当选;随机选定则如摇号、抽签等,确保程序公平。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因此实践中需结合地方规定操作。例如,有些省份规定协商期限届满未达成一致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投票仍无法产生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二、实务操作:程序正当与权利告知

在实务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及时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及其资质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第二,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留存送达证据。第三,组织协商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公证机构或社区居民代表监督。第四,协商不成的,严格依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程序转入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不得由征收部门直接指定。第五,选定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对被征收人而言,应积极参与协商,充分表达意见。若发现征收部门违反程序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评估报告无效,进而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三、权利保障:评估独立与救济途径

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只是起点,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同样关键。《条例》要求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些救济渠道与评估机构选择权共同构成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保障链条。

《条例》第二十条通过“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递进规则,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落到实处。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被征收人亦应积极行使权利,共同促进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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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0 22:07:37